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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退养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来源:曹志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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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退养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案情回放
程某系离岗退养人员,于2013年3月25日起至某酒店从事水电维修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25日9时左右,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申请工伤认定需确认劳动关系,故程某2014年3月4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在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查明:程某提供的劳动是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且接受酒店管理,酒店按月给程某发放工资,故双方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要素。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裁决申请人2013年10月25日9时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如何处理?
点评
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和经济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就自己的主张向仲裁委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仲裁委对其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离岗退养人员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其养老保险由原单位缴纳至退休,部分单位出于节省用工成本考虑,倾向招用此类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因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单位在招录该类人员时,应与使用普通劳动者同等对待,签订劳动合同,必要时作出例外约定,避免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此外,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职工非由用人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这部分人员建立用工关系,那么应参加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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