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权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能否按出资比例多分房屋价值
来源:曹志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1
浏览量:1531

离婚时能否按出资比例多分房屋价值

基本案情介绍:
    李某(男)与朱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以供结婚。房屋购买价140万元,首付款60万元。2015年李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双方对离婚均无争议,最大的争议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配。李某认为该房屋首付款其本人出资48万元,占有较大份额,应该按份额来分。朱某认为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及支付部分首付款的时间在婚前,并且该房屋是以其名义购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尽管男方出资较多,但因为登记在女方名下,为结婚之目的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充分 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归女方朱某所有,朱某支付一半的房屋折价款给李某。法院并未按出资比例判定房屋折价款,一方面考虑大部分首付款在婚后支付,又因房屋实际登记在女方名下,加之照顾妇女儿童一方的利益,最终未支持男方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案情分析:
    律师作为朱某的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男方对房屋出资占有较大份额,女方出资较少,但法院虽认同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却并没有按照份额分配,而是将房屋判归女方,重要的是该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出资较多的部分,可以视为对女方的赠与,没有认定按出资比例的按份共有,综合考虑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最终按均等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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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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