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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之间“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曹志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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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之间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某诉称其与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某多次向其借款。200994日,某向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某胁迫所写;某已支付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某与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2010122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某与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某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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