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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未告知员工案(企业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曹志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量:1206

案情介绍:

    张小姐2008715日进入无锡某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小姐担任产品设计部经理助理职务,每月工资人民币7500元。

    20093月初,张小姐的主管通知她,因为下属工厂加工任务紧迫,缺少人手,要求张小姐去:工厂协助工作3个月,张小姐考虑后很不愿意。主管说,这是公司商定的事,不能改变,要求张小姐克服困难,坚持3个月,张小姐表示坚决拒绝。经过几次谈话无果,2009320日,公司向张小姐发出解雇通知,以张小姐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小姐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她的申请。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确有“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张小姐表示,公司从来没有告知过有这样的《员工手册》,而且也没听说过公司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且公示或明确告知了张小姐。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撤销解除张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张小姐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张小姐同意按照公司的安排,去下属工厂工作3个月。

2.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规章制度未告知员工的案例,从案件中我们能够看出,企业确实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就是因为企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且公示或明确告知了张小姐,就使企业面临败诉的风险。我们暂且认为该规章制度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但仅凭未公示或未明确告知张小姐的事实就很容易使企业败诉了。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对其已经将企业规章制度告知给劳动者这一问题负有举证责任。 

虽然本案最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对企业的警示作用还是很大的,企业要做好前期的预防工作,才能避免今后一旦发生纠纷的时候无以应对,没有足够的证据,最终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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